3月13日下午,宣城市工商质监局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
2017年,全年受理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2585件(其中投诉1139件、举报161件、咨询1285件),办理12345市长热线转办件86件,全市各级消保委受理投诉758件,通过投诉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投诉量分析,商品类投诉举报前5位是:一是交通工具类;二是服装鞋帽类;三是电子电器类;四是家居用品类;五是通讯产品类。
记者也从去年的投诉举报中挑选了三例典型消费维权案例,以此提醒广大市民谨防消费陷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购买新车疑翻新
【投诉回顾】
2017年8月1日,市民刘某通过市长热线、12315热线反映在市区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大众速腾轿车,后却发现该车前保险杠有重新喷漆现象。刘某认为其购买新车是被维修后的轿车冒充新车销售给投诉人,属于欺诈行为,要求退车或者更换新车。
【消费警示】
购买汽车时,要注意一下四点:一是购车时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所预订的车型、配置、颜色、购车金额、交车时间、交车地点等内容,注明违约责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二是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购车合同》,如发现涉嫌“霸王”条款,要提出修改意见;三是提车时仔细查看经销商提交车辆是否与所购车辆各种配置一样,并查验车辆是否有损伤或是有二次喷漆迹象,同时查看是否有随车《车辆合格证》;四是购车后要保管好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三包证书等各类凭证。
案例二购物券“自动”失效
【投诉回顾】
2017年11月,市民刘某投诉称10月某超市开业,宣传充值300元另送300元购物券(10张,每张30元)。于是刘某充值300元,超市当即赠送300元的购物券。当年12月,刘某在该超市购物后,使用标有11月1日起生效的购物券结账时被告知该购物券已经过期。超市对此解释该购物券只有在11月使用时才有效,刘某与超市工作人员沟通无果后,前往市消保委投诉。
接到投诉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调查了解情况。经查看发现刘某提供的购物券确实标注11月1日起生效,但未标注失效时间。而超市负责人则声称当时已经和消费者口头说明,每张购物券只有当月使用才有效。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超市应该在购物券显著位置标明有效期明确告诉消费者。超市的做法明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悖,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后超市同意所有消费者的购物券不受时间限制均可使用。
【消费警示】
对于该类纠纷,消费者应注意办理会员卡时,商家是否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告知,签署相关协议时要注意合同条款的审查,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同时也要注意:一要理性对待商家优惠促销。每逢年节,商家会打出“年终特惠”等口号向消费者推送优惠券、折扣券、赠券、赠品等,但在使用中却设置使用范围和期限等许多附加限制条件。在
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面对诸多诱惑时,应保持理性,避免因贪图优惠而盲目购物,或掉入“循环购物”“明降暗涨”“先涨后降”等商家设置的陷阱。
二是办理预付卡要谨慎。在办理预付卡前,消费者要审慎了解商家的资信情况,注意充值金额不宜过大,对相关服务内容进行书面确认,最好与商家签订协议开好发票,并与刷卡单等凭证一并保存。每次消费后要向经营者索取相关凭证,提防产生纠纷时消费者手中缺少维权证据。
案例三网购产品有问题
【投诉回顾】
2017年8月22日,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股接到投诉举报,举报人在某网店购买了二十多盒保健食品后,发现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成分含有芦荟,但该食品未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和婴幼儿慎用”,配料表中也未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接到投诉举报后,执法人员即日进行核查,收集调取证据,认为投诉举报内容属实,决定对被举报人处以罚款5000元。
【消费警示】
针对网上购物,市民要注意:一、小心虚假宣传。要选择专业性强、信誉度高和价格合理的网店购物。网上找到所需商品后,切忌着急拍下,要多看买家评价。在关注网店的销售量、好评等信息的同时,要注意中评、差评等评价,以便识别商家刷单、刷好评造假等违法行为。二、选择安全网站。在购物时尽量选择经营管理较为规范的大型购物网站,尽量采用第三方交易方式进行支付,主动抵制个别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和不合理附加要求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慎用二维码“支付”。网购尽量选择信誉度高的卖家购买,并通过正规的第三方支付渠道进行支付,最好不要通过刷“二维码”支付,以防不法分子盗取个人账户等信息。四、签收前要验货。商家送货时,务必当面检查商品,注意核对是否与所购商品一致,有无质量保证书、保修凭证等,并索取购物发票或收据,以便遇到所购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时要求退货。如检查发现问题可以拒收,请快递公司出据证明,立刻和商家联系,商家不同意的话可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五、保存购物证据。网购时,注意保存聊天记录、电子订单、付款记录等电子数据,这是维权的重要证据。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对于网购商品,消费者有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生鲜产品等7类商品除外),且无须说明理由。消费纠纷发生后,可先与经营者协商或请求第三方平台协助解决,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情况的,必须向消费者“先行赔付”。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争议的,可向经营者或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中国宣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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