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因病去世,父亲杨某悲痛之余发现遗物中留有存单一张,为四万存款。奈何儿子未曾告知密码,又与存单所属郎溪县某银行协商不成,杨某遂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支付存款及相应利息。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较为特殊的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2014年7月17日,原告之子杨某某在被告处存款40000元,存期6个月,年利率为3.08%。2015年6月30日,杨某某病故,原告在清理其遗物时发现该存单,后原告持该存单去被告处取款,但因不知道该存单密码而不能取款,在多次试用密码无效后,该存单密码被锁。经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未予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与被告郎溪县某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杨某系杨某某的父亲,杨某某死亡后,原告杨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杨某某在被告处的存款本息,故对原告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郎溪县某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某存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余璐 张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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