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被老板叫去陪酒,为了业务和利益,员工与客户开怀畅饮。然而,两场酒局之后,这名员工再也没能醒过来。为了讨一个说法,员工家人将公司老板以及当天共同饮酒的客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这种饭局不同于一般的朋友聚餐。
[事发]员工酒后再也没能醒来
2016年7月3日晚,李辉、杜磊、张超等与朱健一起在合肥市一家饭店吃饭,席间共同饮酒。酒后,朱健与杜磊、张超前往一家KTV唱歌,在此过程中,朱健与KTV的工作人员共同饮酒,杜磊、张超也有饮酒行为。
一直到第二天凌晨,朱健在KTV的包厢中睡着,该KTV的保安与杜磊、张超一起将朱健送至宾馆房间。杜磊、张超留在房间休息至上午8时许发现朱健已经身亡。
为了讨一个说法,朱健的家人将李辉、杜磊、张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2.2万余元(按照共计损失的50%计算)。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朱健血液中乙醇浓度及朱健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朱健的全血样乙醇含量为358.9mg/100ml,为乙醇中毒致呼吸麻痹而死亡。
[一审]共同饮酒人担责2%~4%
一审法院认为,朱健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却未能对自身进行有效控制和约束,仍然连续、大量饮酒,且朱健家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李辉、杜磊、张超对朱健有强迫劝酒的行为,因此朱健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辉作为第一场饮酒的组织者,应当对朱健的人身安全提供适当照顾、对饮酒量应控制、避免饮酒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李辉并无证据证明朱健饮酒过量死亡与第一场饮酒无关联性,因此也应承担责任。
杜磊、张超与朱健当晚连续两场共同饮酒,对朱健大量饮酒的情况应当更加清楚,对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应负有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杜磊、张超在朱健醉酒后将其安置在宾馆休息并不能认定已经完全履行了扶助及谨慎注意义务,因此应对后果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酌定李辉对朱健的死亡后果承担2%的赔偿责任,杜磊和张超各承担4%的赔偿责任。
[上诉]死者家属和老板均上诉
朱健家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首先李辉是公司老板,饭局是其组织的业务招待,朱健作为员工受命“陪酒”,喝酒中李辉未阻拦,对朱健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应认定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而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杜磊、张超二人始终参与共同饮酒,且与朱健距离最近,容易发现朱健是否醉酒等信息,具有及时通知、协助救护等义务,二人发现朱健深度昏睡后,应当能够判断可能出现的后果,及时送医治疗,而非安置休息。
李辉上诉称,他不应该承担责任,他无任何过错,在酒宴过程中没有劝酒行为,没有任何侵权行为,朱健在第一场聚会中饮酒对其没有影响,第二场饮酒是朱健自身组织,朱健死亡是与KTV服务人员喝酒有直接因果关系,与他无关。
杜磊、张超称,他们在整个过程中都是参与者,晚餐和晚上唱歌组织者分别是李辉和朱健,在KTV唱歌的过程中他们并未与死者有过多的共同饮酒行为,死者是因为与KTV工作人员过量饮酒导致身亡。
合肥市中院二审查明,杜磊、张超与朱健的老板李辉是业务关系,和朱健并非朋友关系,晚餐是李辉组织安排的。晚餐结束后,朱健提议和杜磊、张超一起去KTV,李辉当时在现场,没有阻止朱健去KTV。李辉离开后,杜磊、张超也不想去KTV,在朱健的坚持下,杜磊给李辉发短信,李辉回复说:去吧。杜磊、张超就去了。
[说法]奉命陪客不同一般饭局
二审认为,朱健与杜磊、张超只是业务关系。晚餐是李辉因公司业务关系组织安排,朱健作为公司业务员奉命陪客,不同于一般的朋友聚餐。一审法院按一般饭局及李辉是否参与去KTV来界定李辉的责任与事实不符,朱健为了公司业务和利益陪酒,李辉作为老板组织安排客户饭局,对朱健约请杜磊、张超去KTV知晓并同意,此行为与朱健醉酒身亡具有因果关系。朱健家人主张李辉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杜磊、张超作为李辉公司的客户,接受邀请,在朱健醉酒昏迷不省人事的情况下未尽注意义务,与朱健醉酒身亡也具有因果关系。朱健家人主张杜磊、张超分别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近日二审法院改判,李辉支付赔偿款23.2万余元;杜磊和张超分别支付赔偿款7.7万余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吴梦君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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