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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涡阳“五周杀人案”再审 21年后再审改判五人无罪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 JH651 更新时间: 2018-04-13 11:45:56

案发21年后,安徽涡阳“五周杀人案”迎来最终结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无罪。

1996年8月25日晚,安徽涡阳县新兴镇南张村大周自然村发生恶性案件。周继顶一家五口被砍,女儿周素华当场死亡,周继顶及妻子刘素英、女儿周春华重伤,儿子周保华轻伤。

周继坤、周家华等5人被警方作为嫌疑人抓捕。随后,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涡阳县原属阜阳市)以周继坤、周家华等5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期间,被害人周继顶在法院自尽。至此,受害人一家有2人因此案直接或间接身亡。

阜阳市中院判处周继坤、周家华死缓,周在春无期徒刑,周正国、周在化有期徒刑15年。2000年10月8日,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宣判后,周继坤等5人及家属多年来一直坚持申诉。

2018年4月11日下午,安徽省高院对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等5人故意杀人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裁定,改判5人无罪。

判决书称,原裁判认定周继坤等5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故意杀人犯罪不能成立,故决定改判周继坤等5人无罪。

无罪判决中,安徽省高院列出四大理由:没有指向5人作案,将5人与案发现场之间建立直接联系的任何客观性证据;5人的有罪供述不稳定,在作案的重要情节存在很多矛盾,且供述内容与鉴定意见反映的情况不符,有罪供述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证人证言多次反复且证明内容不能与5人供述相印证,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被害人周春华的陈述不仅前后不一,且陈述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矛盾,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从本案事实证据情况看,原裁判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也不属于依据法律可直接证明原审五被告人无罪的情况。”该案审判长周晓冬介绍,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疑案。安徽省高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裁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得出本案故意杀人行为系5人实施的唯一结论,故决定改判5人无罪。

周晓冬介绍,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在真凶尚未查明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疑罪从无”非常困难。最大的难点就是对被害人的解释工作,被害人难以接受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判无罪。具体到本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被害人一方人数多,且与周继坤、周家华等5人情绪严重对立。

周晓冬说,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司法改革,高度重视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因此,“五周杀人案”于2017年1月19日进入再审程序,仅再审就历时一年多时间。

4月11日下午,5名当事人受访时表示,要求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

宣判后,法庭已向5人作出释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安徽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

判决书称,5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以非法手段获取5人有罪供述。经再审审理,除5人的辩解外,没有其他确凿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存在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5人有罪供述的行为,因为该意见在判决中未被采纳。

周晓冬说,由于本案系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安徽省高院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本案重新立案侦查,查清案件事实。

关键词: 涡阳 五人 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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