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了醉酒驾驶入罪以来我市首例“顶格”(按最严标准)处理的案件。案件当事人陆某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陆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2017年10月16日15时许,陆某某酒后驾驶皖BLT929小型轿车沿芜湖市中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泰城路段时,撞到马路中间护栏,后被接报警赶至现场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陆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53毫克/100毫升。
归案后,陆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陆某某到案后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但结合本案事实,不予从轻处罚。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有道是“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但当前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总是屡禁不止。本案陆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严重超标,且发生交通事故,为打击犯罪,切实维护公共安全,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遂做出顶格处罚的判决,以期有效遏制此类犯罪。(段天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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