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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出台慈善条例 不得对慈善行为进行夸大宣传

来源:新华网 编辑: JH651 更新时间: 2018-03-26 11:24:37

近日,记者从安徽省民政厅获悉,《安徽省慈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进行公示。征求意见稿对慈善募捐、捐赠、信托、财产、服务、信息公开、监督管理、促进措施、文化建设以及法律责任等十个方面做出了具体的指导。其中还提出“中华慈善日”所在星期为“安徽慈善周”,设立安徽慈善奖。

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科教文卫及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是该征求意见稿中对慈善范围的界定。

为进一步规范慈善募捐,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其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在捐赠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不得以慈善的名义推销产品,不得对其慈善行为进行夸大宣传。

募集的财产专款专用。慈善组织的财产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外,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与慈善组织签订的协议使用慈善财产。若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同时,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为实现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其中,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此外,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征求意见稿提出安徽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徽慈善奖”。并鼓励、支持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障康复等社会服务机构,依法给予政策扶持。会展场所、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记者檀美玲)

关键词: 安徽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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