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因业务需要到租车行租车,段某就因急需用钱,便想起了租车质押还贷的伎俩,骗得借款还贷,最终被绳之以法。
2015年10月21日,段某为偿还银行贷款,以租车自用为名,从王某经营的汽贸店租赁了一辆马自达轿车,约定租期为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11月8日。后段某伪造了该车车主吕某的身份证件,冒充车主于2015年10月23日将所租的轿车质押至朱某处,分两次共质押借款35000元(扣除利息1750元后实际得款33250元),以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租车费及挥霍。期间,段某一直隐瞒已将所租车辆质押的事实,于2015年11月8日,又来到王某处续签该车的车辆租赁协议。车辆租赁再次到期后,段某无法退还车辆,遂变更手机号码逃匿。案发后,经鉴定,涉案马自达轿车价值9.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关键词: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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