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报道市民张方(化名)因为右踝疼痛去安徽省胸科医院就诊,连续三次在该医院住院多日,该医院诊断都是骨结核,因为一直没有治好,张方去了另一家医院,最终被确定为骨肉瘤,医院为其进行了右小腿截肢的手术。失去了小腿的张方落下了永远的残疾,为了讨一个说法,张方将安徽省胸科医院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三次住院被当骨结核治疗
2015年4月,年过六旬的张方因“右踝部疼痛3个月伴肿胀1周”入安徽某医院就诊,该医院检查后考虑张方不能排除骨结核,建议张方至结核病医院就诊。
2015年5月7日张方转至安徽省胸科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距骨结核,安徽省胸科医院给予抗结核及踝关节局部外敷治疗,张方住院治疗23天后出院。
出院后,张方右脚踝关节仍有疼痛不适症状,同年6月27日,张方第二次至安徽省胸科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右足距骨结核,仍给予抗结核和踝关节局部外敷治疗。张方住院治疗17天出院。
2015年8月,张方第三次至安徽省胸科医院入院治疗,诊断为右足距骨结核、陈旧性心肌梗死,该院给予诊断性抗结核治疗。张方住院治疗17天出院。
其实是骨肉瘤小腿被截肢
在该医院先后三次住院治疗,不见好转,2015年10月,张方至安徽某医院门诊检查,该院给予了张方手术治疗,术后病理提示踝关节骨肉瘤。最终,张方被迫进行了小腿截肢的手术。
张方认为,安徽省胸科医院多次对其进行诊疗均存在误诊,从而加重其病情,导致失去治疗最佳时机,最终导致右侧小腿中段被迫截肢。
因此,张方起诉至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要求安徽省胸科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的损失。
经司法鉴定,安徽省胸科医院在对张方的诊疗过程中,第一次就诊基本符合临床诊疗思维和治疗常规;但在第二次、第三次就诊期间未能注意其局部影像学检查所见的特点,仍诊断为结核病予以诊断性治疗,失去更早期明确骨肿瘤的诊断时机,表明安徽省胸科医院的诊疗工作存在过错,与患者右足距骨恶性肿瘤病情未能更早期得到诊断和治疗,以致后期小腿截肢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医院诊疗有过错被判赔偿
鉴定认为,安徽省胸科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张方后两次住院接受抗结核治疗结果具有主要因果关系,与最终小腿截肢结果具有轻微因果关系。张方右下肢截肢术后状态评定为六级伤残。
为此,一审法院认定安徽省胸科医院对张方第一次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张方第二次、第三次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因此,酌定安徽省胸科医院对张方第二次、第三次的诊疗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而该过错与张方右小腿截肢结果具有轻微因果关系,法院酌定安徽省胸科医院对张方因截肢所产生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承担20%的责任。
一审据此判决,安徽省胸科医院赔偿张方8.6万余元。安徽省胸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 CT检查不符合结核病医院应该注意
安徽省胸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距骨原发恶性肿瘤非常罕见,国内外报告病例数量有限,临床早期诊断和识别具有相当的困难度。胸科医院称,他们是在患者家属签字同意下进行诊断性抗结核治疗,且治疗过程中患者关节肿胀好转,因此该医院不存在过错。
合肥市中院二审认为,张方第二次在安徽省胸科医院住院就诊,踝关节CT检查,明显不符合结核病特点,有需要与肿瘤性疾病鉴别的必要,但医院对此未注意,继续按照抗结核病治疗方案进行治疗;张方第三次赴安徽省胸科医院诊治,病历资料之中引用上述CT片结果,医院也未注意与肿瘤鉴别,再次丧失及早诊断的时机,表明安徽省胸科医院的诊疗工作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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