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岁的吴女士在打扫自家院子时,因为怕杨絮扰人,于是将院内堆积的杨絮点燃,后火势难以控制,波及附近的乐器厂,造成乐器厂损失128万余元。近日,房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以吴女士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2017年5月1日6时许,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某院内,60多岁的吴女士早早起床开始收拾院子。正值天气回暖,院内西墙下刮了很多杨柳絮,吴女士顺手将扫成堆的杨柳絮点燃。火势引燃了院西侧堆放的树枝、树叶等杂物,最终导致旁边的某乐器厂厂房外保温墙层起火,部分厂房、乐器等物品被烧毁。经北京某价格评估公司评估,被毁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128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女士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考虑到被告人吴女士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判决被告人吴女士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128万余元。
法官提示广大群众,用火无小事,千万别大意,生活中,如果因用火不慎而引发火灾,且对人身及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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