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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户籍新政发布 适度放宽城区落户政策

来源:青岛新闻网 编辑: JH651 更新时间: 2018-03-30 14:49:29

3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5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以人为本、尊重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自愿迁移落户,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不断提升长期在青工作生活的外来人口归属感、幸福感。

3。适度放宽城区、大幅放宽新区、全面放开县域。实施分区域、分类别、差别化落户政策,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

4。统筹配套、强化保障。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实现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二)发展目标。重点解决在青工作生活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口落户问题,稳步提高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放宽户籍准入条件,简化落户程序,加快人才引进,优化人口结构,完善配套政策,促进户籍制度与人口流动、人才引进、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相协调。完善居住证制度,建立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规模达到1000万人左右,户籍人口规模达到850万人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分别达到63%和75%。

二、适度放宽城区落户政策

城区落户政策实施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

(一)人才引进落户。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须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1)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2。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须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1)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2)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3)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

(4)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以上人才落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引进后出具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公安部门凭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办理落户手续。

3。引进紧缺急需等特殊人才和新兴、高新产业人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引进人才在我市取得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二)居住落户。在城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

(三)亲属投靠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被投靠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可申请亲属投靠落户。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随时办理投靠落户。其中,被投靠人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2年;

2。子女投靠:未婚子女,可自愿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

3。父母投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落户;

4。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可投靠其监护人落户;

5。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四)政策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

1。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

2。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落实就业单位、在3年派遣期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3。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新生,本市生源毕业生及退学回原籍的在校生;

4。符合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落户条件的退役士兵;

5。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落户条件的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随军家属;

6。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地方离退休安置、原本市人员恢复户口、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回国(境)定居人员;

7。在青岛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获得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

8。收养人依法收养的子女。

关键词: 青岛户籍新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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