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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3月大婴儿被高空坠物砸致伤残 谁负责?

来源:颍州晚报 编辑: JH651 更新时间: 2018-05-09 15:10:30

颍东区一个3月大婴儿被父母带出门吃饭,被高空坠落的墙皮砸中致颅骨骨折。父母将涉事的酒店、物业公司、房屋所有者及施工方告上法庭。

究竟谁该对这起事故负责?

酒店门口,3 月大婴儿被墙皮砸伤

事情还要追溯到2016年年底的一天。范先生夫妻带着仅3个月大的宝宝到颍东区某家酒店就餐。

谁知,在酒店门口,高空墙壁上的墙皮突然掉落,将宝宝头部砸伤。

孩子被砸后一个劲地哭闹,经初步诊断,因外力导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伤、创伤性颅内出血、颅骨骨折等。因病情较为严重,孩子随后被送往合肥的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1 万元。

经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鉴定,宝宝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和营养期为60天,后续治疗费3000元。

酒店、物业公司等均表示没有责任

经过警方等部门了解,颍东区A 酒店租用上述涉案房屋经营。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是阜阳B公司,由C 物业公司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职责。涉案房屋外墙施工单位为D 保温公司,事故发生时施工已经结束。

孩子受伤后,家人多次找到A 酒店、B 公司、C 物业公司等协商赔偿事宜,可上述单位均表示此事与他们没有关系。

随即,范先生将上述单位起诉至法院。近日,颍东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可各被告之间却相互推诿。

A 酒店辩称,事故发生在酒店西侧的烟酒店而非被告营业场所内,本案事故发生系因外墙脱落所致,酒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B 公司辩称,本案房屋的外墙在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时为验收合格状态。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C物业公司作为本案房屋的管理人在本案房屋外墙的管理养护方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 物业公司辩称,事故发生虽然与他们无关,但是出于人道,他们派人员全程跟踪、医院看望、协调责任方支付医疗费等。

他们认为,本案已有证据证明该起事故是因外墙保温质量问题导致,且在质量保修期内,同时,导致原告受伤的物体管理人不是物业。

D 保温公司未出庭答辩。

物业公司赔偿约9.8 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由C 物业公司中标,其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维修,场地租赁,室内外装饰,卫生保洁,下水管道维修,停车服务,房地产投资咨询。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合同约定委托管理事项内容为,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房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孩子被涉案房屋的外墙皮脱落物体砸伤,该脱落部位位于建筑物外墙面,属于物业管理范围,而C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者对涉案房屋的外墙部分负有管理责任,因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C 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约9.8万元。

法官表示,本案中,C 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主张权利。

说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住宅楼越来越多,高空坠物事件时有发生,昨日本报还报道了阜城一小区大理石坠落,好在无人受伤。

这“ 从天而降”的事故,到底该如何认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5 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87 条,也就是被人称为“ 高空坠物连坐”条款规定: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案中,C 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原告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键词: 阜阳 婴儿 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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