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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为儿子结婚买的房” 到底是不是赠与

来源:宣城新闻网 编辑: JH651 更新时间: 2018-01-11 09:52:23

宣城新闻网讯 当家长的在儿子结婚时买套新房成了一个约定俗成的传统。那这购买的新房,到底是赠与儿子还是家长自己所有?2017年12月27日,旌德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该问题的案件。

1997年,因儿子施某乙即将成家,施某甲与妻子李某以1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处宅子。2016年,该房屋被拆迁,共获得四套安置房和60万元补偿、奖励款。安置补偿协议由施某乙签订,补偿款和奖励款均由施某乙领取。施某甲要求对拆迁补偿利益进行分割,但施某乙认为当时房屋是为其结婚买的,施某甲已经将房屋赠与给他,不同意分割,仅同意安排一处安置房给施某甲和李某居住。施某甲、李某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施某乙告上法院,要求施某乙返还两套安置房及25万元补偿款。

庭审中,施某乙辩称被拆迁房屋系自己的个人财产,父母已经将房屋赠与了自己,且被拆迁的不仅包括原购买的房屋,还包括自己新建、改建的部分。为此,施某乙申请了8位证人出庭作证。施某甲、李某则称当时是为了施某乙结婚买房,但并不表示已赠与给施某乙,两人也居住在该房屋内。考虑到原、被告的特殊关系,法官多次组织调解,但是施某乙仍然坚持只给一套房屋给两原告居住。

旌德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拆迁房屋系两原告出资购买,且购买该房的时间是在施某乙结婚之前,施某甲、李某的两个女儿亦在该房屋内出嫁,该房屋被拆迁时的家庭人口亦包括了两原告,故法院认定施某甲、李某并未将房屋赠与施某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施某甲、李某。考虑施某乙对房屋进行了改建、扩建和添附的事实,法院一审判决施某乙返还两原告安置房一套和安置补偿款250000元,另支付两原告34.58㎡安置面积的房屋折价款86450元。宣判后,施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戴志美)

关键词: 法治 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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