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某公司会计张某在工作时,收到公司李总发来的QQ信息,要求他立即转账汇款。张某随即转账36万余元。事后查明,发信息的QQ实则是“李鬼”,其冒充公司真实的李总骗得钱财。公司在报警后追回两万余元,公司认为会计张某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赔偿公司损失,便将张某诉至法院。近日,通州区法院认定张某有重大过失,但公司也有管理责任, 故判决张某承担公司30%的损失。
骗子冒充高管骗取30余万元
该公司诉称,某天,公司会计张某收到李总QQ号发来的转账信息,要求会计马上转账,但该QQ号系诈骗分子掌握。张某接到假冒李总的QQ信息时,假冒的李总QQ号与真实的李总QQ号并列在一起,但张某未进行认真识别。当时张某掌握公司U盾,但是,此U盾只有申请权限无汇款权限。张某未按公司规定流程办理转账汇款手续,也未经任何请示,径自到李总办公室,从抽屉中取走了李总掌握的U 盾并进行汇款授权,共向对方转账36.5万元。公司李总接到汇款信息后与张某核实,张某才知上当受骗,公司立马报警,警方追回两万元。
公司认为会计应承担责任
公司与张某协商每月扣除张某工资2000元直到挽回公司的损失。但是张某于2017年3月提出离职,并表示赔偿公司1.8万元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公司不同意张某的赔偿方案。公司认为,被告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存在重大过错,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辩称,2016年5月10日入职公司后,公司将财务QQ账号交由其使用,用于接受领导指示、安排、汇报工作。张某入职后一直通过昵称为“李总”的QQ号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工作沟通。2016年8月25日,张某看到李总再次以昵称为“李总”的QQ号向自己发出工作要求,因此没有怀疑并非真实的李总。公司财产损失的具体侵权人是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并非张某,张某无义务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会计承担三成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在转账期间,其QQ多次弹出安全警示信息,内容显示:“安全警示:当前好友不在常用环境登录,涉及钱财交易请务必电话或QQ视频通话核实好友身份。如有异常,请立即举报。”但是张某既未注意到QQ后台屡次向其发送的安全警示信息,亦未及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员沟通核实情况,而是在违反公司正常转账审批流程的情况下草率向他人汇款。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实难认定其已经尽到一名专业财务会计人员应尽的高度审慎注意义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理应对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张某有管理之责,且从本案来看,公司确实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的情形,故公司亦应承担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综上,通州法院判决张某对于公司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文/本报记者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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