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中国宣城网»资讯中心 > 热点 >

安徽中小学校门口两百米内禁摆摊

来源:中安在线 编辑: JH651 更新时间: 2017-12-19 09:50:24

记者12月12日从安徽省食药监部门获悉:日前,省食药监局印发实施的《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我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小摊贩,本月起要向辖区食药监部门申请备案,获得经营“身份证”。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得摆摊经营。

食品摊贩实行一地一卡

《办法》明确,我省食品小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卡的发放不收取任何费用。安徽省食药监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摊贩备案工作,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药监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药监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食品摊贩备案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食品摊贩在一个地点(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该卡有效期为三年,自发证日期起计算。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备案编号、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主体业态、经营地点、摊位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管人员、备案机构名称等信息。

中小学门口两百米内禁摆摊

《办法》规定,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临时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允许食品摊贩摆设摊点,但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其中,食品摊贩不得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自制的生鲜乳制品、自制以勾兑工艺加工的酒类等高风险食品;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十个工作日内可办好

《办法》还指出,食品摊贩应当先行取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允许食品摊贩摆设摊点的经营区域(经营地点、摊位),再申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药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提交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食药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在接到食品摊贩备案申请后,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签订《安徽省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承诺书》,制作备案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记者 朱赟)

关键词: 安徽 中小学 米内禁

宣城生活网介绍  广告服务  保护隐私权  免责条款  意见反馈  我要投稿  宣城生活网导航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宣城生活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8-2020 life.xuanwww.ne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投稿/举报邮箱:4352 271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