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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货车低速行驶成高速公路“隐形杀手”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JH651 更新时间: 2018-03-30 14:58:53

记者近日了解到,浙江高速交警杭州支队在辖区所有路段,对货车低速行驶行为开始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将全年常态化进行。

低速行驶影响后车判断

2017年8月19日,沙某驾驶沪D牌照重型仓栅式货车途经S14(杭长)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8公里+900米附近,追尾碰撞黄某驾驶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尾部灯光和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并且低速行驶的浙J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

这起事故造成沙某受伤、另一名乘客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和高速公路路产损失。

浙江高速交警杭州支队曝光的10起低速行驶案例,全部都是货车低速行驶。记者发现,在最低限速60公里的路段,最慢的一辆货车时速为20公里。

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引发的事故,往往造成车毁人亡。其原因在于,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会给后方车辆造成视觉差距。后车驾驶员认为前方车辆是以“适当车速”行驶的,等到距离近了刹车也来不及,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货车低速行驶危害大

浙江省高速交警总队2017年的事故分析显示,在所有亡人事故中,因货车低速行驶引发的占比高达18.08%。货车低速行驶已成为高速公路上的“隐形杀手”,对高速公路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民警介绍,货车低速行驶的很大原因是严重超载,其他还有车况不良、疲劳驾驶、货物倾斜、节省油耗等其他因素。从空间上看,上坡、互通枢纽区等路段,是低速行驶违法行为的多发点段。

低速行驶不仅影响了高速公路的行车秩序,降低了通行效率,而且会迫使其他车辆从两侧行车道、应急车道超车,致使造成剐蹭、追尾事故几率上升,特别是在转弯、上坡路段极易引发恶性死亡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第7项,对低速行驶(时速低于60公里)违法行为的车辆,将被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如果因为低速行驶造成的事故,还需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严查货车低速行驶

记者了解到,浙江高速交警杭州支队已最大限度投入警力、装备强化路面管控,全年对货车的低速行驶开始专项整治。

浙江高速交警杭州支队将移动测速设备全部投入路面用于货车低速行驶违法采集,安排专人校对采集数据,并充分利用非现场交通违法即查即处系统,加大对报警低速行驶违法货车的现场拦截查处力度。

另一方面,民警将加大巡逻密度,发现低速行驶货车的,通过车载显示屏提示、喊话器提醒等方式,引导其就近驶离高速公路,并予以处罚。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未处理5次及以上的,一律扣留机动车;未达5次的,开具违法处理通知书,督促其尽快处理。

浙江高速交警提醒,为了大家的生命安全,请广大货车驾驶员按照车辆规定装载,保持良好车况,依据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不要超速也不要低速行驶,遵守道交法安全驾驶。(王春)

关键词: 低速 货车 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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