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标准
提高4%
农村低保标准
(相关资料图)
提高12.96%
7月1日起
西双版纳州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近日,西双版纳州民政局、西双版纳州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决定提高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28元,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28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700元,由每人每年5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100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37元,由每人每月9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47元。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115元,由每人每月83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50元;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57元,由每人每月41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75元;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提高34元,由每人每月25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85元。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20元,由每人每月15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1元;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12元,由每人每月8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提高7元,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7元。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养育儿童生活保障标准提高10元,由每人每月19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0元;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保障标准提高50元,由每人每月12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40元。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西双版纳民政微信公众号
编辑:杨斌
审核:孙浩 李由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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