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为依法严肃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规范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
一、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2年内因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三、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及10辆以上车辆的;
四、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意见》明确,对符合上述情节严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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