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徐某某本是泾县某甲公司生产厂长,管理公司生产活动,但却因个人债务萌发起挪用公司钱财的念头。11月15日,泾县法院宣判了该挪用资金案,被告人徐某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10月31日,徐某某受其公司委托到某乙公司结算货款,经核对,某乙公司向徐某某支付了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共计19万余元。回到公司后,徐某某将14万元的货款交至财务室,截留了剩余5万余元货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家庭生活开支。2015年2月初,徐某某再次到某乙公司结算货款。因当时某乙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对方表示无法直接支付货款,只能以公司库存白板纸抵押。徐某某在未经其公司同意情况下,私自以某甲公司名义与某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以165余吨白板纸折抵46万余元的货款。后,徐某某又私自以每吨纸八折的单价将上述白板纸全部销售,并截留9万余元,两次挪用公司货款共计14万余元。2017年1月24日,徐某某意识到错误,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并退出非法所得。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14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可以依法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遂判决如上。(张乐嘉)
宣城生活网介绍 广告服务 保护隐私权 免责条款 意见反馈 我要投稿 宣城生活网导航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宣城生活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8-2020 life.xuanwww.ne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投稿/举报邮箱:4352 2718@qq.com